
(资料图)
线下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三)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时组织在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15 日;
(四)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予以备案,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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